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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预制房拆迁怎么补偿?

2015-08-12 02:06:19

答案1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 印发《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 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7〕59号 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南靖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铁路办: 2007年3月11日,市政府以漳政综〔2007〕31号文下发了“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因发现该方案文中有错、漏,现经核对、修改,重新印发《方案》,原方案同时作废。请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执行本方案(同时将原方案寄回市政府办计财科存档)。 特此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 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本《方案》的征地拆迁人为漳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被拆迁人为龙厦、厦深铁路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以征地红线为准。 第四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青苗赔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漳州市有关县(市、开发区)的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300—1400元/亩(平均价1350元/亩)。 第八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九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人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二)寄户、挂户或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改过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家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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